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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 奖补工作方案(2019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上云政策    2019年03月11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粤府〔2018〕23号),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支持1万家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围绕研发设计、生产管控、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核心业务环节,利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网络化升级,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排放、优化产业协同等;加快工业互联网应用落地,建立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体系,培育200家技术、产品和模式领先的工业互联网供应商,形成20家具备较强实力、国内领先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面向中小工业企业。重点面向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引导企业提高数字经济转型升级意识,提升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的信心和能力,培育新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发展模式,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二)重点普及初级应用阶段。重点满足广大企业的关键共性需求,支持企业通过使用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的应用服务产品,首先普及业务可视化、管理透明化、以及基于经验的优化,逐步提升数字化和网络化水平。

(三)重点针对生产制造环节。重点针对生产制造环节“订单”、“质量”和“交期”等核心要素,抓住关键痛点、细化应用场景,兼顾应用服务产品的有效性和普适性,帮助企业切实提升制造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相关概念

服务券: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简称服务券),是指企业购买工业互联网应用产品的财政奖补凭证。

工业SaaS:符合“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特征,SaaS化的新型工业软件。一般多为管理类、工具类软件,产品化程度较高,符合特定类型和特定阶段企业的需求,可根据需求变化灵活配置、快速迭代。

工业App: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上的微服务组件,封装形成的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应用场景的云端数字化解决方案,本质上是以应用服务的形式实现工业知识的沉淀、传播、复用和价值创造。

四、服务券发放对象、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本方案服务券的发放对象为工业企业,包括:制造型企业;与制造紧密相关的企业,主要指工业设备的运维、集成类服务型企业等。上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近5年内未出现过财政资金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3.企业“上云上平台”相关合同,一般应为2018年3月20日(粤府〔2018〕23号文发布日期)之后签订。特殊情况见本(四)奖补标准中的第4点。

4.企业“上云上平台”的内容,未涉及获得过其他财政专项资金。

(二)奖补方式。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服务券予以兑现。申领服务券的工业企业先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依据合同申领服务券;合同实施完成后,凭借发票及支付凭证兑现服务券。

    对于事先约定单价,定期按照使用量付费的合同类型。在服务券申领时,由工业企业与供应商按照当批服务券的周期,预估一个费用以供平台计算服务券金额。在服务券兑现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奖补金额,允许实际发生费用与预估费用存在±30%偏差。上述两类,同时适用于2018年3月20之前已经签订相关合同,之后新增的增量部分。

(三)实施地点。

企业“上云上平台”的实施地点应在广东省内。购买售后服务类应用产品的,服务对象可在省外,但服务主体应在省内。

(四)奖补标准。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应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纳入奖补的应用产品和奖补上限等予以明确。

2.企业购买使用某一项应用产品,按照实际合同额的百分比予以奖补,且不超出该应用所属分类的奖补上限(具体补贴比例和上限见目录)。

3.企业在每个服务券发放周期内可申请多张服务券,但服务券总额不超出累计奖补上限。申请多张服务券时,按照申请顺序优先核定先申请服务券的奖补金额。

    4.同一企业购买使用同一应用产品,原则上在本政策施行期间仅奖补一次,不重复支持。但对增量部分使用同一应用产品的,可持续奖补,每批的奖补标准参照上一批的50%制定,具体标准见目录。增量部分主要指:设备制造商新出厂设备使用“设备远程运维”类应用;设备使用企业增加使用“设备管理类”应用的设备数量。上述两类,同时适用于2018年3月20之前已经签订相关合同,之后新增的增量部分。

5.目录根据政策实施情况不断迭代更新。新目录发布后所申请的服务券,按照新标准奖补。

    6.已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且未获得省财政贯标评定奖补资金的企业,在服务券兑现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工作流程

(一)服务券统筹。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年度“上云上平台”目标,将服务券分配到地市;定期发布“上云上平台”应用产品目录及工作指南,指导和监督工作开展。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广东省工业互联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管理和监督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兑现全过程。

(二)供应商注册。

3.供应商应满足“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审核标准(具体标准参见《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暨上云上平台供应商申报的通知》),在服务平台上注册并提交应用产品。其中:

(1)应用产品代理商不再独立纳入本方案支持。由应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方,统一提供代理商名单,名单不超过20家。应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方、及所有纳入名单的代理商,共同占用同一供应商服务券额度。应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方对其所有代理商的行为负责。

(2)总公司及分子公司不再重复注册供应商,企业自主选择一个注册主体,并提供相关公司名单。由注册主体对所有相关公司的行为负责。

(3)平台商及其合作伙伴,可各自独立注册、提交应用产品。合作伙伴已经提交的应用产品,平台商在提交时只需提供与合作伙伴的合作证明。

4.供应商基本信息由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应用产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通过线上材料评审结合线下集中答辩的方式审核。

5.支持省外优秀供应商参与广东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工作。省外供应商基本信息及应用产品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

(三)服务券申领。

6.申领服务券的企业,应先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凭合同申领服务券。

7.企业在服务平台上注册并申领服务券。服务券与合同一一对应,每份合同仅能用于申领一张服务券。

8.企业基本信息及服务券申请由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服务券编号,用作服务券兑现时的凭证。

(四)服务券兑现。

9.企业完成合同实施后,在规定日期内,在服务平台上提出服务券兑现申请。

1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服务平台对企业上云上平台的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判定其“上云上平台”的完成情况,并在服务平台上给出具体意见。

11.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完成“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服务券兑现申请予以审核。全部审核完成后生成结算清单,在服务平台和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

12.公示无异议后,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程序统一兑付结算服务券,将财政奖补发放给企业。

(五)监督抽查。

1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供应商服务的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抽查,评判供应商服务情况及企业“上云上平台”实施情况。

1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服务平台数据及现场抽查情况,对供应商予以考核,对补贴标准进行修订,对下个周期服务券分配额度予以调整。

(六)试点示范。

1.上云上平台试点示范与当期服务券申领兑现同步启动,同步截止。

2.试点示范供应商客户的服务券申领、兑现、审核等流程与普通企业相同。试点示范供应商在确认客户申请信息时,选择该客户是否计入试点示范任务数量。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当期试点示范的总体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额度一同下达给各地市。并在服务券申领、兑现时优先保障试点示范企业服务券的额度。

六、时限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至少提前3天在服务平台上公布服务券申领和兑现启动日期;至少提前15天公布当期服务券申领、兑现的截止日期。企业应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服务券的申领或兑现申请。服务券逾期未申请兑现或者兑现审核未通过则作废。

(二)对工业企业的服务券兑现申请,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服务平台通知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对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企业申请,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理由和需补充完善的资料。对不符合本方案扶持方向和要求的,地市可不通过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三)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算清单的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应在公示期内反映并提供相关材料。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财政资金统一兑付前予以处理和答复。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处理。如在财政资金统一兑付前仍有异议未能处理完成的,可先兑付结算不涉及异议的其他服务券;涉及异议的服务券,根据处理情况不予结算或推迟结算。

七、管理和监督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上云上平台”相关文件、标准进行审议,为相关审核、抽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服务券奖补采取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的方式。按照企业申请的系统日期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和兑现。当期出现资金缺口未能兑现的服务券,在下个结算期或预算年优先结算。

(三)为保障公平性原则,服务平台对各地市、各供应商可供发放的服务券金额设置上限。该上限根据当期服务券的申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

(四)奖励。

1.对应用服务产品优秀、实施企业数量多、实施效果好的供应商,授予“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优秀供应商”称号并对其应用服务产品予以重点推广。

    2.对试点示范任务按时完成、效果良好的供应商,在下一期服务券发放时适当保留其试点示范额度。

(五)惩罚。

1.对存在下列行为的供应商或工业企业,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权利,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伪造合同等文件资料,伪造云端或客户端IP地址;

——合同金额明显超出供应商过往同类合同金额,或明显超出市场上同类应用产品价格;

——实际实施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及应用产品要求实现的功能严重不符。

2.工业企业累积两次未兑现服务券的,暂停其下一批服务券的申领资格;累积三次未兑现的,取消其服务券申领资格。

3.试点示范供应商未完成试点示范任务的,取消其试点示范称号,及申请试点示范的资格。其客户已经按合同要求完成“上云上平台”的,服务券兑现按照普通企业先到先得的原则处理,不再享受优先保障。

    八、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服务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统筹管理,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联合有关部门对服务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服务券的政策宣传、应用推广、统计分析、效果评估和“服务平台”的运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服务券的发放、兑现、监督管理等工作。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督促检查服务券的发放、使用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九、本方案相关细节按照服务平台上的具体要求执行。本方案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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